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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农民工(指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辖区内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农村劳动者)。 (2)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取得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后,且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有效期 (3)经营期间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三、申请办法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报创办企业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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