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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创办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10—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 三、贷款的贴息及期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还款方式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四、反担保方式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其中,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 五、申请办法 对创办企业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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