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纪念行政诉讼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从199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2687件,其中去年审结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到了21%,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占到了23%。 20年受理行政案件12725件 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 “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有的法院对于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还不高,重视还不够;诉权保护不力,‘告状难’的现象仍然存在。”昨天,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行政诉讼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民告官”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难点,需要法院系统不断破解难题。 {典型案例一} 状告地震局撤销行政处罚 2008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在网络宣传自己一处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这份宣传材料被市地震局发现后,市地震局认为这处房地产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于是向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要求对方为项目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通知书。可对这份通知,房地产公司没有任何反应,市地震局在接连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然没有回音后,又送到了处罚告知书,认定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规,处罚房地产公司10万元,并节能型地震安全性评价,逾期不缴罚款将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拿到这份处罚书,房地产公司当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们提出,他们宣传的房地产项目实际建筑总面积为6.4万平方米,并非像宣传中提到的那么大,因为小于10万平方米,不属于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管机关,在作出大额处罚之前,必须依法查明事实。为查明处罚事实,地震局应当到有权机关查明涉案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而按地震局仅仅依照宣传材料,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导致了所查明违法事实不清,因此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 证件被扣3年获补偿11.5万 1999年10月,黄岛渔政管理中心站以王某非法捕捞增殖对虾为由,扣押了王某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小型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但没有向王某出具任何凭证或手续,直到2002年10月才将所扣押的四件证书退还给王某,导致3年时间内王某的《捕捞许可证》始终没有年检。 3年无法出海打鱼,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岛渔政管理中心站赔偿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岛中心站扣押王某证件期间,一直没有出具任何凭证和作出任何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渔业收入损失以扣押期间3年为期限计算,判决黄岛中心站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扣押王某证件的行为违法;黄岛中心站应向王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认为原判以年纯收入两万元计算渔业收入损失,标准过低,于是提起上诉请求。而黄岛中心站也上诉称原判认定王某年收入两万元缺乏证据,一部分损失不在他们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改判。在继续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应当告知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黄岛中心站扣押王某证件,没有满足上述要求,不符合法定程序,属违法行政行为。在扣押王某证件期间,导致王某的《捕捞许可证》未能年检,黄岛中心站应承担渔船补偿费损失3.5万元,网具补偿费损失2万元,渔业收入损失6万元,三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记者 于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