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昨天,《今日》报道了从南京到青岛旅游的姚先生,将车停在汇泉湾停车场,车上物品被盗的新闻。姚先生认为停车场没尽到管理责任,停车场则认为他们没有义务保管车上的贵重物品。今天,姚先生已经返回南京,并准备起诉停车场。
【正文】
(新闻回放)
前天傍晚, 姚先生一家就把车停在了一浴附近的停车场,交了10元钱的停车费,就去浴场游泳了。晚上8点返回停车场时,他们发现车内一个电脑笔记本、三部手机、三千元现金被盗,初步推断窃贼是技术开锁。随后,姚先生找到了停车场的负责人。
【同期声】
停车场负责人
(车上的贵重物品我们是不能保管的 也没这个义务保管 我们只是提供车位和保管车辆 车辆如果被砸了 丢失了 我们是有一定责任的)
【正文】
今天记者再次联系了姚先生,他说今天凌晨他们一家人已经返回了南京,他已经着手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
【同期声】
电话采访 姚先生 南京游客
(昨天下午 写了一个起诉状 递交给了法院的人 法院给我讲 先接下来看受理不受理 )
【正文】
上午,记者也再次找到了这个停车场,收费人员说他们对每一位前来停车的车主,都会尽到提醒的义务。
【同期声】
收费员 (每个车来我们都提示要把贵重物品带走 锁好车门 我们有很多警示牌 让他们看看)
【正文】
记者看到,停车场入口确实有红色字体写的提示牌,但姚先生回忆说,当时并没有人提醒他把车上物品带走。
【同期声】
电话采访 姚先生 南京游客
(他就给我说 交10块钱 随便停 还说发票留好)
【正文】
停车场负责人表示,不管怎样,这个停车场的性质是泊车收费,也就是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车上物品。
【同期声】
停车场负责人
(技术性开锁 我们停车人员也不具备刑侦能力 有时候开完之后你也发现不了 车上的物品我们也没有给他保管 具体里面有多少东西 谁也不知道 也不能空口无凭地说是多少钱多少物 这个也没法界定)
【正文】
那究竟谁该为丢失的物品负责呢?记者找到了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可能形成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是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姚先生和停车场之间形成哪种合同关系,这需要双方提供更多证据,比如停车时候的约定以及收费的凭证,并最终由法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