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明确了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此前,这部分收益都流入了物业公司或某些个
人的囊中。
“《物权法》的实施,将成为业主向楼宇广告挑战的导火索。”长期关注楼宇广告模式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说,“当《物权法》明确将楼宇广告的收益权和决定权都划归业主时,传统的楼宇广告商业运作模式,肯定会受到影响。”
分众的钱分给了谁?
“小头”给了物业公司
“大头”给了物业公司负责人
在楼宇广告运营商的游戏规则里,能否“搞定”物业公司,是广告可否发布的关键,这从行业老大分众传媒身上便可看出。虽然其总裁江南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他们是很注重业主利益的,“与物业公司在合同里会约定,物业在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后才发布广告”。
但这种合同约定无异于“掩耳盗铃”。“签约双方都心知肚明,经业委会授权只是骗人的把戏。目前北京有300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的只有400多个,大部分小区都没有业委会。”业主维权专家舒可心称。而大部分小区却都悬挂着广告,覆盖率之高用肉眼就能感觉到。
舒可心透露,楼宇广告发布媒体给物业公司的钱其实是“小头”,给物业公司广告批准负责人的钱才是“大头”,这里面的寻租空间巨大,有的甚至达到了六位数。
这一说法在一位业内人士处得到了证实:在框架传媒还未一统众电梯广告公司之前,国内实力较强的三家电梯广告公司,曾经为争抢北京西四环一大型社区的电梯广告发布权而相互较劲,三家公司都找到了该社区物业公司广告批准负责人,结果这个负责人收受了三家的好处,并与其中的两家签下了单子,弄得无法收场,最后卷款逃跑。“我记得,当时有一家公司给了这个负责人6万块钱。这事圈子里的人没有不知道的。”该业内人士说。
“经过一番整合之后,虽然分众没有了强劲对手的竞争,但这种寻租现象仍然存在,它已经成为了这个市场的潜规则。”该业内人士称。
《物权法》下的变数
变数一:谈判对象的改变将增加运作成本
然而,《物权法》的出台,使得这个“寄生”于私有权之上的潜规则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业主们开始运用《物权法》自决楼宇广告事务时,失去了寻租空间的广告公司,是否还能以同物业公司商讨好的价格来获得小区的广告位,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分众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毕竟,这种谈判对象的改变,将有可能直接导致分众运作成本的增加。
尽管在对江南春的采访中,他显示出一切皆在掌握之中的自信,但采访过程的一个细节也显现了他现在的忐忑心理:他主动给记者打来电话,想详细谈谈《物权法》对他的影响。这对一个忙得没有休闲时间的人来说,显得多少有些不合常理。
还有一个问题是分众不容忽视的,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小区都没有业委会,这将增加他们谈判的难度,毕竟,“搞定”一个物业公司负责人就能拿下单子的时代,将在《物权法》实施后慢慢终结。
变数二:业主们可能禁止小区悬挂广告
而分众必须面对的另一个境况是,总是循环播放的液晶电视广告和最短半个月换一次的框架广告,已经让一些业主产生了厌倦感。
当业主们厌倦了分众的广告形式之后,极有可能产生的情况是,掌握着决定权的业主们将拿起保护私有权的《物权法》,禁止小区悬挂任何商业性质的广告。这对于分众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北京朝阳园小区的业主就拆掉了电梯里的商业广告,他们用行动拒绝着这种“视觉污染”。 “如果真出现业主抵制的情况,那么等合同到期后,这个小区不续约也可以。”江南春的言语中仍是一种并不在乎的自信。
“小区楼宇广告必须征得全体业主大会同意才能悬挂,由全体业主授权业委会,再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代理行使权利,所取得的收入要存入业主共同的账户存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 据《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