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张晓迪)“昨天我们看电视,看到总书记问青海拉面和兰州拉面的区别,我很激动啊。”在北京开拉面馆的青海小伙马华对未来网记者说,“区别就是,青海拉面是青海味,兰州拉面是兰州味。”马华笑着说。
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两会青海团审议时询问了青海拉面的由来、与兰州拉面的区别、经营拉面人员的情况等。听说现在青海有2.8万家拉面店,有18万人在全国各地从事拉面经营,不少人都由此成为了企业家,习总书记对此表示肯定。
“青拉”与“兰拉”
青海拉面和兰州拉面的争议一直都存在,就在2015年7月,著名的“青拉”和“兰拉”的江湖派系之争一度轰动全国。其时,兰州拉面连锁店东方宫位于深圳的一家门店,因为与青海化隆人开的兰州拉面馆距离过近,遭到”青拉“的抵制。最终东方宫向对面两家青海拉面馆分别赔偿75万元、40万元。而这样的事在西安、苏州、天津、北京都发生过。
在兰州,拉面其实不叫拉面,而是叫牛肉面、牛大。为什么走出兰州就变成了“兰州拉面”,而且口味变得五花八门了?
兰州“牛大”
那么,兰州牛大啥样呢?兰州舌尖尖拉面馆的一位拉面师傅说,“一碗正宗的牛肉面,讲究‘一清二白三红四绿五黄’”。
据了解,这位师傅说的,“一清”指的是汤清,是指牛肉面的配汤一般用牦牛骨,牛尾什么熬制的清汤。 “二白”是指白萝卜片,是指兰州牛肉面里的萝卜片,被切的薄厚适中,浸在面汤里。既有面汤的味道又有萝卜的清新。 “三红”是辣椒的红色,是牛肉面里的配料。“四绿”是指香菜和青蒜苗的绿色。“五黄”指的是,面条黄亮。
这位师傅介绍,兰州人一般常吃的有9种,从细到粗,有毛细、细、二细、三细、韭叶、薄宽、大宽,还有二柱子和荞麦棱。
“青海、甘肃两地相邻,两地都活跃着大量穆斯林民族,其生活习惯、饮食习惯都很相似。就像青海拉面和兰州拉面,其实差别并不大。”兰州牛肉面协会的一工作人员说。
记者走进北京十里河地铁站附近的一家拉面馆发现,虽然招牌为“正宗兰州拉面”,但店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都是青海人。
该店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也很讲究拉面的“一清二白三红四绿五亮”五要素,“没那几样,就不叫牛肉面了”。但该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他们全家人都开拉面店,他在北京开,哥哥在福建开,各地的水质各有不同,饮食爱好也有区别,他们会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对拉面的制作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拉面五花八门不奇怪啊”。
青海拉面的致富之路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2年之前,遍布全国各地的“兰州拉面”馆大都是青海省化隆县人开的。从1980年代开始,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就开始把拉面馆生意推向全国。起初叫青海拉面,后来因为兰州拉面名气更大,青海拉面就“兰州牛肉拉面”的招牌。
起初,化隆人拖家带口出外开店只为谋生,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兰州牛肉拉面”的招牌渐渐铺满了全国各地的大街小巷。
有媒体调查发现,化隆在外做拉面的有7万多人,拉面馆1.3万家,以家庭作坊形式为主,他们多分布在一线城市群: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
值得提出的是,青海化隆人的成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2000年,时任县长的马吉孝(现任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牵头给外出做生意的人们做了一张“通关文牒”。他在劳务输出证上写了一篇“县长致辞”,恳请本县劳务人员所到之处的有关部门,对他们异地创业尽可能地提供帮助。接着教育、林业、土地等9个部门都盖了公章,证明持证人员身份合法,请当地接纳、照顾。
化隆回族自治县是国家级的贫困县,据不完全统计,全县20万人口,1/3在外做拉面。2014年拉面大军从全国各地“拉”回5.7亿元,是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5倍多。
兰州拉面的品牌思维
看到“邻居”发了财,兰州人也开始纷纷效仿,政府也开始重视,到全国各地做拉面生意的人也越来越多,以国有控股的金鼎牛肉拉面为例,2000年左右也拿到了时任市长的批示和财政补贴,到了北京。但因为定价和经营管理的问题,没多久亏了本就回来了。
2012年,兰州东方宫以加盟连锁形式打出去,一下子在一线城市火了起来,但常常在经营上在一些地方和青海拉面从业者有不同程度的“冲突”。
对此,时任兰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曾公开表示,兰州人有一个开放的心态。就像大家都用过微软,微软操作系统开始的时候是随便都可以拷贝的,后来就不能用了,“我们兰州牛肉面也是这么个路子,开始谁都能开,但现在兰州牛肉面有自己的品牌,由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所以现在就可以打假。 ”
与青海政府“出钱”为主的扶持不同,兰州政府做的是“正名”,而打品牌的方法是申请商标。他们注册的是一个碗形图案,配有“兰州牛肉拉面”字样的商标。
据了解,这个商标申请的过程非常坎坷,前后历经3年。这枚商标的争议在于“兰州”二字。按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作为商标名。因此,沙县小吃可以注册,但兰州牛肉拉面理论上来说不行。
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兰州牛肉拉面”的商标一度获得了法律许可,但是国家商标网上显示,2010年4月商标申请成功,9月收到争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同时进入“无效宣告中”,持续五年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