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功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召开的,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重要全会,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篇闪烁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重要文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这次全会召开的时机、研究的主题、取得的成果、发生的影响,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发展史上、在党的事业发展史上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

    一、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觉醒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抓紧新中国法治建设,并作出重大成绩。1950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彻底铲除了限制婚姻自由的封建习俗。6月,中央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现了中国农民“耕者有其田”的世代梦想。此后,党又开始领导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这部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的颁布施行确保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些重要法律文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党指导思想出现“左”的错误,党在国家领导工作中混淆了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正确关系,使法制建设停滞,法治更是遭到重创,法治建设出现了曲折。特别是十年“文革”,使我国建国以来的法治建设成就遭受严重破坏。事实证明,一旦形成“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局面,我们就为此付出了深重代价。“文革”结束后,我们党反思所走过的曲折经历,深刻认识到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邓小平、陈云、彭真等许多老革命家强调了以法制保障民主的思想,邓小平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这16字方针,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代表了我党在走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第一个重要觉醒。这个觉醒的重要意义,就是推动了我国党规国法的建设进程,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走上依靠法制保障的道路,为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又从国家宪法法律角度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涵。进入新世纪,党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样,就把依法治国从命题提升到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高度。由此可见,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实现了第二次觉醒,这个觉醒,其实质是代表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的新跃升。众所周知,党的十五大之前强调的是“法制”(刀制),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仅有制度并不能保证政治清明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键是如何认识法律制度的地位及其如何使用法律制度。十五大之后,我们党由强调法“制”改为强调法“治”,其思想内涵深刻性和全面性在于:一是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二是突出法律其所具有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崇高地位源于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体现出人民的意志,三是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根本理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社会保持了基本稳定,而稳定的基本支撑,那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法治思想的逐步成熟以及法治的贯彻与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以鲜明的担当意识和高度的法治自觉,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重大理论观点,孕育着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领域的新飞跃、新觉醒。这个新觉醒,立足于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立足于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宏观把握,立足于中国未来的发展,其主要体现,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所明确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新觉醒的文本标志。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了实现全面推进执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说,这是贯穿《决定》通篇的一条红线,是实现《决定》总目标和新部署的路径保证。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呼吁法治,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特别是近代以来,不少中国仁人志士为了防止中华民族亡国灭种,提出了变法图强,开始了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于是,“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便依次登场,但所有这些主张的结局都如何呢?康有为的“君主立宪法治”遭遇的是维新派血洒菜市口,宋教仁的“议会民主法治”遭遇的是暗杀和国民党对在袁世凯的玩弄下“仅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的悲叹,虽然,孙中山对“五权宪法法治”呼吁多年,在他死后,国民党蒋介石政权1936年5月5日搞出一部“五五宪法”,但也是挂羊头、卖狗肉,从喧嚣开始,到失败告终。所有这些主张都失败了。只有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取得了一系列法治建设的成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保证了国家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快速发展。所以,如同中国其他各项事业一样,社会主义也是中国法治命根和生命力之所在。

    二是“三个自信”的要求。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始终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他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同样也是如此。近代最早实现法治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法、美三国,所走的法治道路就有很大的差异。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是选择了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而像埃及、乌克兰、菲律宾等,政治混乱、经济停滞、民生凋敝、社会动荡,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脱离具体国情,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模式。所以,我们说,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三个自信,使我们取得了令世界惊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坚持三个自信,也必然使我们赢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胜利。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明确这条道路的基本内涵

    《决定》提出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勾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坐标。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把握这些基本坐标,才不会走偏方向失了正道。这五条原则是: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这五条当中,核心的一条,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哪有什么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西方鼓吹所谓的“宪政”那一套,目的就是要我们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要害,我们不能上当。当然,坚持党的领导,是在正确处理党和依法治国关系中体现出来的。这个重要的关系就是: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必须带头遵纪守法,在全社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党要管党,治党从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性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和本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对党自身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历史上不是法治的空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就特别强调法治,但仅有法治是不够的。中国历史上的秦朝和隋朝实行的严刑峻法,但也都是短命的王朝。所以,中国法治文化中很早就有“德主刑辅”的法治主张。我们说,道德是上线,法律是底线,在社会生活中,它们一个是引领人们向上的动力,一个是行为的底线。一个人犯罪,往往是二者都失去了。有德而无法,是不可能的。拿贪官来说,往往是先丢掉了德,才违法乱纪。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应当说包含两条含义:一是要符合中国国情。法治建设跟革命建设是一样的,必须把普遍的东西和具体实行的环境结合起来,才能成功。二是法治建设必须紧贴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法治建设是一条漫长的道路,我们搞法治建设既不能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又不能脱离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超越现实搞立法,犯“左”的错误。只有把握了这样两条,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海军青岛潜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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