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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着的车“撞”死人,至少赔偿10万!青岛人不要再犯这样的小错误!

来源: 作者:青岛交通广播FM897 2017-03-16 15:06:09 字号:A- A+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

    真是觉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门口的车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

    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

    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

    驾驶着电瓶车回家,

    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图)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

    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

    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朱某的家属坚持认为,

    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

    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

    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

    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

    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

    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2015年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违停车主却遭受了1条人命和19万元的损失!

    不信?

    那就让你看看!

    2015年10月24日,王某喝酒后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重庆万州区驸马方向沿北山大道往北山方向行驶。凌晨01时05分许,当王某驾车行驶至北山大道路段,因他疏于观察,一下就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一辆罐式货车,结果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悲剧。

    经交警调查,骑摩托车的王某酒后驾车已达到醉驾标准,而且,驾驶摩托车时没有戴安全头盔,行驶过程中也缺乏观察,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理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然而,罐车司机傅某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而且经检验鉴定,罐车车身安全防护装置也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交巡警判定傅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罐车车主需要赔偿对方19万多元。虽然,保险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赔偿,但车主也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罐车车主这分钟是不是很想高呼:为什么!!!我连车都没有开,别人撞我的车把自己撞死了,我也要负责任?

    你 不 冤 枉!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另外,道路上设立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的,车辆不得停放。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你的违停行为与事故成因有直接因果关系,必然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是不是想说,这种事概率太低了,这得多倒霉才能遇上啊?

    其实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少了,世事无绝对,不要心存侥幸!

    小7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违停是违法行为!别为了图省事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门口、路口、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这些地方很容易因为视觉盲区,特别是在夜间,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届时不仅因为违停要被处罚,事故责任也跑不了。

    违停的确是痛快自己麻烦别人的行为,而且随便乱停车的后果不是你能承受的!

    赶紧转发朋友圈,告诉身边开车人!

    点ZAN希望我们的交通环境越来越好!

    本文来源贵州交通广播、扬子晚报、FM93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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