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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三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来源: 作者: 2017-03-08 14:39:02 字号:A- A+

 【凯风网3月6日消息,通讯员:张启航】2016年11月9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玉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陈玉兰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吕多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玉芹,女,1953年7月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4月被劳动教养3年;陈玉兰,女,1944年12月出生于山东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吕多美,女,1956年12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三被告均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王玉芹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南陈庄74排2号平房,组织人员利用打印设备制作“法轮功”书籍、刊物等。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及租用车库内共查获“法轮功”书籍1112册、“法轮功”刊物920余册及其他宣传资料、刊物一宗。陈玉兰、吕多美在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地建宿舍西单元1楼西户陈玉兰家中,利用打印设备制作“法轮功”单页宣传资料用以散发宣传。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共查获“法轮功”宣传单页3328份,“明慧周报”264分,“法轮功”成套宣传品1016份,“法轮功”书籍100余册,及“法轮功”光盘等物品一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芹、陈玉兰、吕多美加入“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遂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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