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鲁政办发〔1995〕第2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3号《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9号《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如下:
一、执行范围
(1)凡山东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户。
(2)自2014年5月1日起,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每年6-8月实施,按7-9月抄见电量执行):10:30—11:30,19:00—21:00
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三、峰谷电价
尖峰时段:按基础电价上浮70%
高峰时段:按基础电价上浮50%
低谷时段:按基础电价下浮50%
根据鲁价格一发〔2015〕29号通知要求,以上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一篇:触电肿么办?你必须学会的急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