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7年2月23日消息,通讯员:王泰】2016年11月23日,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王桂香为传播而非法大量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桂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获的邪教书刊等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王桂香,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盖州市人,暂住大石桥市。2003年4月,王桂香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6月29日,王桂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大石桥市公安局依法搜查王桂香租住房屋,查获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印刷、制作的书籍、期刊476册、光碟15张、法轮功印章1枚及笔记本电脑、DVD播放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桂香无视国法,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处罚,又为了传播而非法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