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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正式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2017-02-07 09:30:28

    提倡和鼓励金融、通信、旅游、商业、家政、餐饮及其他相关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医疗卫生 全市老年人享免费意外险

    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推进老有颐养。

    老年人就医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交通出行 65岁以上老人免费坐公交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坐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改造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楼梯升降装置等辅助设备,方便老年人出行。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文体休闲 公办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老年教育资源要对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 (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优待 65岁以上老人享受法律援助

    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鼓励公证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特定优待 参保空巢高龄老人可申请长期医护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本市户籍“空巢”老年人,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残疾或 “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本版撰稿 记者 吴帅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1 养老服务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2 医疗卫生

    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 3 交通出行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4 文体休闲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5 维权优待

    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6 特定优待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制图/刘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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