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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告诉爸妈:青岛优待老年人新规下月实施,这些方面可享优待…

来源: 作者:早报新媒体 2017-02-06 17:11:45 字号:A- A+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明确了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等政策。新规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养老服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

    1.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2.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3.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4.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5.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医疗:统一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1.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推进老有颐养。

    2.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交通:65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

    1.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2.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3.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4.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

    5.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优惠

    1.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2.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3.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文体休闲:65岁以上老人免门票费

    1.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门票费

    2.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3.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

    4.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老年人诉讼优先立案审理

    1.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住房:低收入低保老人优先保障

    1.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2.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

    3.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水电费:低保老人享30%以上优惠

    1.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2.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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