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实践“四种形态”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要全面从严治理一个有着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真正管住绝大多数。
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各级党委。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从当前的工作实践看,在取得运用“四种形态”明显成效的同时,仍有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有的把“四种形态”机械地理解为简单的比例关系,对“四种形态”的政策标准把握不准,造成处理上的畸轻畸重;有的认为监督执纪从轻了,抓小放大,甚至大事化小,对违法问题不再深挖细查;有的还停留在查办大案要案的错误理念上,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等等。
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等情况,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才能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康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