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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制度笼子 完善监督体制

来源: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12-28 09:49:50 字号:TT

扎紧制度笼子 完善监督体制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严明党的纪律,实践“四种形态”;完善监督制度,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加强党的领导,深化政治巡视……即将过去的2016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总结过往,方能更好前行。即日起,中国纪检监察报将陆续刊发系列报道,回顾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铿锵足迹,敬请关注。

    12月20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人民网主办的“汉语盘点2016”揭晓。在网友推荐的基础上,经由专家评选,“规”当选2016年度国内字。

    规矩,方圆之至也。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从施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笼子越扎越密,监督体制改革蹄疾步稳,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新法规、新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注入了强大动力,勾勒出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清晰脉络。

    强化日常监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标本兼治

    “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你千万不能当老好人!要跟抓工程质量一样抓党风廉政建设!”前不久,因下属公司发生系列窝案,从业30多年的广东省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贺全龙第一次体验了被市纪委约谈。“触动很大,教训很深刻!回去马上整改落实。”贺全龙感慨颇深。

    贺全龙的经历,正是今年以来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生动写照。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并为党组织如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了指引。

    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就是治本,也是最好的预防。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管党治党法规制度的出台,紧扣日常监督管理,为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标本兼治。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同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今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专门把奉行“好人主义”、不敢担当的现象列入问责的情形,以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从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到着力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一系列管党治党组合拳,直面“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与此同时,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现行一些党内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必须尽快加以修订和完善,将管党治党的新实践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

    在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施行,使党的问责工作有了第一部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把权力和义务、责任和担当统一起来,为强化问责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同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也是聚焦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着力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个总体规律是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现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表示,随着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和出台,制度建设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务实管用。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决定内容一经公布,便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

    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执政,依规治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政治保障,必须通过依规治党带动和推进依法治国。当前,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而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召开20多次会议专题研究,对改革目标、方向、思路等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纪委与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沟通协调,听取意见、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向党中央提出了改革及试点方案。

    这次改革试点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通过改革试点,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统一,实现既“用纪律管全党”又“用法律管全体”,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有关专家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必将增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双动力,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记者 何韬 中国纪检监察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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