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优待老年人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规定从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方面做了修订。咱青岛的老年人又要添福利啦!具体都有哪些规定?赶紧跟着小编先睹为快吧~
1|我市实行高龄津贴制度
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
(1)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2)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②其他80周岁—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③100周岁以上长寿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2|建设公办养老机构
重点保障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八十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1|未参保老年人就医减免20%费用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2|就医优先
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
3┃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享一次上门免费体检
4 ┃政府每年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免费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
1|65周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2|60-64周岁老年人
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3|老年人优先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4|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1|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文化场所
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2|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
老年人免门票费
3|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
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4|减免学杂费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供养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进行优惠。
5|文化体育设施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1|法律援助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2|司法救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
1|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2|住房优先保障
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
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3|低保老年人享公用事业费30%优惠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1.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公民
2.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3.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只有老年人生活居住的家庭
4.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交通出行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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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青岛新闻网、爱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