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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青岛交警搞了个大新闻!很多人看完颤抖了…

来源: 作者:青岛日报 2016-12-02 13:49:23 字号:A- A+

    12月1日点赞!@青岛交警放大招啦!今天起,青岛市民向青岛交警部门举报超载、酒驾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00元!以往遇见交通行为,往往咱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现在……酒驾?大货车超载?举报他,不叨叨!!!

    奖励金额最高1000元

  12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关于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即日起,市民举报超载、酒驾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获得奖励,最高奖励千元。

  ★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 奖励1000元

  ★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奖励300元

  ★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奖励300元

  ★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 奖励300元

  ★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 奖励200元

  ★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奖励200元

  ★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奖励200元

  ★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奖励200元

  ★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奖励200元

  ★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 奖励200元

  ★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 奖励200元

  ★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 奖励200元

  ★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 奖励100元

  ★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 奖励50元

  电话、微博、微信举报方式请记好

   24小时举报电话

  市南交警大队,66572500

  市北交警大队,66572835

  李沧交警大队,66572353

  高新区交警大队,66578118

  胶州湾高速公路交警大队,66572210

  同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66572345

  潍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66572681

  青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66582804

  崂山交警大队,55580122

  城阳交警大队,87866178

  开发区交警大队,66581308

  黄岛交警大队,66586632

  ★微博@各交警大队微博举报

  ★向青岛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

  举报所需材料、领奖方式

  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违法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职业举报等这些情形不予奖励

  ★匿名举报者;

  ★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等情形

  做守法好市民,举报注意这些事项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被举报的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

  ★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

  ★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酒司机、超载大货…

  马路杀手们这下要颤抖了!

  交警叔叔如此良苦用心

  大家知道该怎么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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