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0月11日消息,通讯员:左学松】2016年8月1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仕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7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孙仕连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孙仕连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孙仕连,曾用名孙士连,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2003年2月2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窝藏罪,曾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孙仕连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法轮功活动。2015年以来,陆续在九江市火车站附近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宣扬法轮功邪教。
2016年4月21日7时39分,孙仕连在九江市火车站出站口公交站台散发法轮功传单被群众举报,濂溪区长虹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孙某抓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挂包内的红色方便袋里当场查获《给公检法朋友一封信》等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又在其住处查缴大量的法轮功书籍、资料、光盘等宣传品。
该案经九江市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庐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27日经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仕连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无视国家法律,在九江火车站附近散发宣传邪教组织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仕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仕连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窝藏罪,2003年2月25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坦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6月27日,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孙仕连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对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