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青岛市启动实施第三批特药特材保障工作,特药特材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治疗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晚期结直肠癌等9个品种特药特材,目前共计35种高值药品耗材纳入保障范围。
青岛市的特药特材保障政策,在全国较早地运用谈判机制降低高值药品价格,目前覆盖高值药品品种最多,保障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参保人。
新增9种特药特材
为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青岛市启动了第三批特药特材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了9家企业的9个品种纳入第三批特药特材保障范围。
这其中包括治疗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的达沙替尼片(依尼舒)、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胶囊(瑞复美)、治疗高磷血症的碳酸司维拉姆片(诺维乐)、治疗晚期结直肠癌的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治疗晚期乳腺癌的氟维司群注射液(芙仕得)、治疗晚期胃腺癌的甲磺酸阿帕替尼片(艾坦)、治疗EGFR基因检测阳性鼻咽癌的尼妥珠单抗注射液(泰欣生)、治疗严重骨质疏松的特立帕肽注射液(复泰奥)及治疗帕金森氏症的脑深部电刺激系统(北京品驰)。
此前,青岛市已经纳入保障的特药特材有26种,包括24种特药、2种特材,覆盖病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罕见病以及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慢性疾病等。
①纳入特药救助的24种药品
达沙替尼片(施达赛)、曲妥珠单抗注射液(赫赛汀)、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索坦)、盐酸沙丙蝶呤片(科望)、注射用醋酸兰瑞肽(索马杜林)、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倍泰龙)、波生坦片(全可利)、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片(特罗凯)、吉非替尼片(易瑞沙)、西妥昔单抗注射液(爱必妥)、克唑替尼胶囊(赛可瑞)、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恩度)、注射用硼替佐米(万珂)、培门冬酶注射液(艾阳)、注射用依那西普(恩利)、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修美乐)、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类克)、注射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益赛普)、艾拉莫德片(艾得辛)、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IX(贝赋)、碳酸镧咀嚼片(福斯利诺)。
②纳入特材救助的2种医用耗材
脑深部电刺激疗法刺激器(美敦力ActivaSC脑深部电刺激疗法产品组套)
722实时动态胰岛素泵系统
自2012年起,我市在国内率先实施了重大疾病、罕见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对重大疾病、罕见病患者的科学、有效、精准救助。
但许多市民对这一制度可能还不太了解,小编这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
名词解释:大病医疗救助
青岛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下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参保人范围外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大额救助,即医保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 5万元以上的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不设起付线),救助60%,一年最高支付 10万元;二是特药特材救助,即对纳入特药特材的品种,救助70%,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这样申办
参保患者享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应当符合特药特材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准入条件与遴选标准,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①首先要获得相应病种的门诊大病待遇资格,并经责任医师临床医学评估。
②经责任医师临床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持相关医疗文书(住院病历、含有记录特药、特材治疗方案的门诊大病病历、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等)、《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特别注意事项
①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自核准日起生效。
②参保患者因抢救生命临床急需使用特材的,须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待遇资格申请手续。
③参保患者特药特材费用在特供药店实行即时结算。
④大额救助待遇资格不需参保患者特别申请,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汇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自动生成。
这些医疗服务要保证
①实施特药特材救助责任医师制度
责任医师应满足属于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执业地点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在相关领域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
市民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责任医师名单。
②实施特药特材救助定点医疗制度
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选择其责任医师所在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接受责任医师提供的临床诊治服务。
责任医师应对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认真接诊,特药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30日用量。
③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取药制度
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凭责任医师处方,在具备供药条件的特供药店中,选择一家作为其定点特供药店,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④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应为参保患者积极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为特药特材的临床使用创造便利条件。
温馨提示:①自2015年1月1日起,市社保局在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一层服务大厅,专门设立多个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窗口,面向全体城乡参保人受理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核准,相关待遇 当日生效。
②自2015年起,定点特供药店范围有所扩大。
按照医药行业管理规定,定点特供药店须经生产厂商许可取得相关药品的物流代理权且药品配备到位才能进行销售。
若要进一步了解定点特供药店及销售品种变化情况,市民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已享有特药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应根据各药店所拥有的品种确定本人的定点药店。
③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为引导参保患者使用疗效相当且价格相对较低的高值创新药品,市人社局对个别病种的靶向药救助设定了 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在选择特药时应注意这方面的变化。
这些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①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
③特药、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
④违规在非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
⑤长期医疗护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⑥普通门诊统筹、健康与慢病管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⑦各类生活护理费(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
⑧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
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
⑩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
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各种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在港澳台及其它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
非医嘱发生的、超适应症、超量使用等违规医疗费用;
准入协议约定的救助周期用量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特药、特材品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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