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违规向工程承包人收取资金,滥发津补贴,且数额巨大。我作为分管领导,没有及时制止,应当承担责任。”2016年8月,黔西南州纪委对县交通局多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分管交通局的望谟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黄云进行责任追究。
2015年1月,望谟县交通局原局长罗启云向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黄云口头汇报,县交通局以“业主管理费”等名义向工程承包人收取资金。作为分管领导,黄云明知此举违规却未予以制止。长期以来,该局违规收取资金达463万余元,并存入私人账户,用于滥发津补贴。
同年8月,罗启云因违规收取工程老板资金、私设小金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被黔西南州纪委立案调查。最终,罗启云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望谟县交通局原党组成员孙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工程管理站站长王健权,因受贿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纪检组组长杨鸿因收受他人礼金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而不管,管而不严。望谟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黄云作为分管领导,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下属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以致分管部门出现多人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2016年9月20日,经黔西南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云党内警告处分。
“明知下属顶风违纪,不及时制止,以致分管领域多人违纪违法,是不愿担当、不敢担当的表现。对黄云问责,就是要解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负责、不担当的问题。”黔西南州纪委负责人表示。(贵州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