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8月16日消息,通讯员:麒丞】庆阳市宁县人江某经他人传教,开始信奉邪教的歪理邪说,参加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门徒会”非法组织活动,宣扬“门徒会”邪教歪理邪说,多次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实施。8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裁定内容。
多次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
宁县法院一审查明,自1998年开始,江某经他人传教开始参与“门徒会”邪教组织,后组织教徒进行邪教活动。2014年6月份,江某被任命为分会点执事,涉及新庄镇桥子村和新华村共6个组。后江某在村组中走家串户,向不明真相的村民宣扬歪理邪说,并将不明真相的村民编入其教徒花名册。同时组织少数信徒聚会达二、三十次。
2015年8月16日18时许,宁县公安局在清查行动中将江某抓获,在其家中搜查并扣押大量涉案物品。2015年9月22日,庆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对江某涉案手机检查后,从其持有的手机查获3GP视频文件2个、JPG图片文件51个、MP3音频文件348个。经鉴定均涉及“门徒会”邪教内容。
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宁县法院一审认为,江某参加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门徒会”非法组织活动,宣扬“门徒会”邪教歪理邪说,多次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实施。且在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执迷不悟,继续进行邪教活动,愚昧群众。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江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决江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一审宣判后,江某不服,向庆阳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参与并组织邪教活动是因其家庭困难,文化程度低,愚昧无知,误入“赎罪治病”的歧途,但其行为未给社会造成损失,其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庆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江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充分予以考虑,其因家庭困难,文化程度低,愚昧无知,误入歧途的犯罪原因,虽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原审判决也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酌情予以考虑,判处并无不当。二审再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