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规范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的重要举措。
解决问责制度不规范问题
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这些制度规定对于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以问责方式为例,原有各类问责规定就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4种,方式多样但缺乏统一性。除此之外,问责主体不明确,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对事故事件的行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等等。
只注重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其实是仅停留在了问题的表面,而没有抓住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根本性问题。由于法规制度规范化不足,导致问责在实践中存在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一些不担责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问题就是导向。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促进问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强化问责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基础。时机成熟、条件具备,问责条例应运而生。
坚持依规依纪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条例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正是以党章这个党的根本大法作为遵循,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把“依规依纪”摆在第一位。
条例不仅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而且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比如,201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问责条例则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与原有规定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丰富发展,更为凝练坚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体现了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在已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统一思想、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还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问责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适用纪律处分具体情形和档次、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比如,受到组织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安排工作,确定影响期;受到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调整职务,确定影响期。这既确保问责条例重点突出,又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发挥党内法规的约束作用。
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
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法规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对比2009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条例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既简洁明了、要义明确,又务实管用、便于执行。比如,对于问责主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规定的是“问责决定机关”,条例明确为“党组织”,这就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工作部门。再如问责内容方面,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把维护党的“六项纪律”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另一个表现是,条例把现行各类规定中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以及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那些不敢、不愿、不会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或扯扯袖子,或大喝一声,督促他们增强党的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起来。(记者 李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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