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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政商关系要求领导干部有四种意识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唐爱军 2016-03-05 15:01:35 字号:A- A+

    【光明论•专家学者话两会】

    作者: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唐爱军

    3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在参加联组讨论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在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习近平用“亲”“清”两字阐明新型政商关系。他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清白纯洁,不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就是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接下来,我们着眼于领导干部这一主体,来把握新型政商关系的深刻内涵。

    一、防止两个极端

    在政商关系这个问题上,领导干部要防止两个错误的极端。一是“官商勾结”。它指的是官商之间有交换、有交易。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原则很容易渗透到党内生活中来。领导干部手中是有“资源”的,它就是权力。领导干部应如何与商人交往,习近平总书记曾有生动阐述。他说,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围绕权力的陷阱太多。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通过一系列腐败案件,我们发现,很多贪腐官员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官员通过商人之手“套现”,商人通过官员手中的权力“发家致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不能让“商品交换”、“有权任性”、“利益输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潜规则渗透到官员与商人的交往中,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要有道,相敬如宾。一个字,要“清”。二是“为官不为”。它指的是,领导干部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优化民营资本的投资环境、落实国家给民营经济发展的现有政策等方面,消极不作为。特别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一些领导干部感觉行政行为缺少“激励”,并且,错综复杂的政商关系蕴含着不确定性,有风险,所以,他们远离商人,采取“背靠背”的策略。这种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行为,导致了政商之间的彼此戒备和隔膜,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都是缺乏担当意识和责任感的表现,是“为官不为”、“尸位素餐”。“为官不为”违背了总书记所提出的“亲”的标准: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有四种意识

    领导干部在同民营企业家交往中,要达到“亲”和“清”的标准,关键要有四种意识。一是法治意识。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政商关系,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要充分认识到权力的边界,不能以权谋私,干预正常的市场进行;要在法律所赋予的角色和权限中,展开与商人的交往,实现过去的具有明显人格化特征的政商关系向非人格化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转变。二是道德意识。领导干部要有道德底线,心中要有敬畏。2013年3月8日,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像出家人天天念阿弥陀佛一样,天天念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你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伸手必被捉。”领导干部要充分意识到权力是姓公,而不是姓私,要自我克制,以强大的理想信念和道德修养抵御“心中之魔”。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是合格的勤务员。三是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树立服务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手段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公平公正地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四是“取舍”意识。何为“取舍”意识?就是总书记常讲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环境塑造人。在与商人的交往人,领导干部难免不受到他们的影响,特别是财富带给领导干部的“刺激”,甚至会产生心理不平衡。上世纪80年代末,时任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柘荣县考察时告诫官员,“不要看到经商发财而感到怅然若失”。领导干部要懂得这样的取舍,要有正确的心态,要坚决杜绝“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想法、“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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