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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年提高三项医保待遇
2015-08-31 16:00:36 青岛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2016年将我市成年居民 (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也将同步提高,其中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二档)每人110元,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根据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2016年将我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 20元,即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 10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提高缴费标准后,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降低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提高三方面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对我市 《药品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 (卫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纳入统筹前个人自负比例为0%。二是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进一步扩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受益面。三是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助部分的支付比例,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由现在的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由现在的 50%提高到55%。

    另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个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市人社局特别提醒参保人及时缴费,以免影响下一年度医保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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