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整顿海上旅游秩序,加强安全监管,市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了我市海上旅游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市政府已正式印发有关文件。
据了解,我市海上旅游市场秩序总体平稳,但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新兴海上游乐项目存在监管盲区;海上旅游安全存在局部隐患等问题。针对海上旅游乱象,本次体制机制调整的总体思路是 “市政府统一协调,交通港航部门综合管理、海事部门依法监管、属地政府管理为主”。
建立高层议事协调机制。市政府设立了海上旅游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海上旅游监管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海事、旅游、海洋渔业、公安、工商、城管、安监、体育等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港航管理局承担。
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市交通港航部门是海上旅游牵头部门,负责建立信息通报、督查、考核等机制,加强督查考核,严格奖惩问责机制,相关部门和涉海区(市)政府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了海事、旅游、海洋渔业、公安、工商、城管、安监、体育等部门职责分工。涉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消除监管盲区。近几年,我市沿海相继出现了帆船、水上自行车等新兴娱乐项目,长度小于5米的船舶,如游艇、摩托艇等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存在监管盲区。对此,我市明确由市交通港航部门牵头负责,监督检查通过帆船、水上自行车等体育娱乐形式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督管理游艇、水上摩托等5米以下船艇从事海上旅游的经营活动。
建立海上旅游联合执法机制。每年旅游旺季 (4月中旬—10月底),开展海上旅游联合执法,集中人员力量,从交通港航、海事、旅游、海洋渔业、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和相关区市各抽调2至3名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同时,强化现场执法力度,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要充分授权,确保一般性违法违规案件由联合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办结。细化工作制度,针对游客投诉多的旅游项目,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集中力量整治。对排查出的欺诈经营、违规操作行为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
建立企业失信目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等既是海上旅游市场主体,也是海上旅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工商局会同市旅游局建立海上旅游经营企业失信公开和惩戒机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同时纳入企业信用监督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海上旅游安全。规划部门会同港航、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上旅游发展需要,编制海上旅游码头(设施)规划;海洋渔业部门会同旅游、港航、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的区域,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