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民政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为我市首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办法。《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建筑设施。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烈士纪念建筑设施,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省、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办法》强调,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还对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办法》自2015年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