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3、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政服务机构创办者。
申请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贷款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贷款期限
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
贴息范围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 申领程序
申请人通过人社部门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的现场核贷、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后,可以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 《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5、反担保证明。
申报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4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其他证件需复印完整,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