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我市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将更加便捷,外地专科毕业生在青就业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就业满两年即可办理落户。
按照下放权限、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日前,市人社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下发《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调整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加以明确,新政策4月1日正式施行。
《通知》规定,毕业生到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各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到市南、市北、李沧区就业的,从4月1日起,就业手续由原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为单位所在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落户手续方面,根据 《通知》,已就业毕业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需再到人社部门开具落户通知书,减少了办事环节。对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对未落实就业单位,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青岛生源毕业生,须持就业报到证、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新政还进一步放宽了外地专科毕业生在青就业落户的条件。毕业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的,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及派遣手续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正规就业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持被聘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签满两年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缴满两年的“个人参保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在黄岛区 (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以上流程及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另据了解,市人社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档案室3月30日从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泰山路35号)搬迁至青岛人才中心办公。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189号(青岛人才中心一楼公共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532—66711722
毕业生档案转递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号(青岛市人才市场一楼)咨询电话:0532—667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