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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我市将实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5-03-25 14:17:19 青岛日报

    今年5月起,我市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实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保证金,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

    缴存方式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不同差别化缴纳保证金。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和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考核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分别在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1.2%、1.5%和2%缴存保证金。而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或无考核记录的、考核等级为C级和D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不少于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相对应的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的缴存额度分别为不少于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还将根据每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适时调整缴存额度。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可按照有关程序动用保证金。缴存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3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将被暂缓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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