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举措
《决定》指出:“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我们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通过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依宪执政。
其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依宪执政有据可循。我国政治生活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是党的领导虽有宪法抽象性规定,却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依,依法执政没有实现载体。《决定》指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一方面是承认、赋权,把党的领导法律化、正当化、明确化;另一方面是规范、制约,把党的执政权限进行控制和约束。这样就可以把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的权力及其关系处理放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中。如《决定》指出的那样:“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其二,科学界定执政权,实现不同权力配置的最优化。《决定》提出: “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我们要在深入透彻研究社会主义政党领导权性质的基础上,科学厘定它的权能,使党的执政权与政府权力形成一种既相互约束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关系。重点明晰党对政府的以下权力:国家大政方针制定;向各级人大推荐必须由人大选举和决定的国家各级重要领导干部的人事推荐权;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监督的监督权。同时,也要优化配置党内权力,解决权力过分集中、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等问题。
其三,实现党的法规的法治化。党的法规有两种,一种是党内法规,即党制定的进行自身管理的法规,另一种是党的治国法规,即党制定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法规。长期以来,我们沿袭传统革命党的思维,党的法规与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尽相符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党要下决心转变思想,养成法治思维:党的治国法规法治化,严格党的治国法规的制定主题、主体、程序,提升立法水平;按照《决定》提出的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加强党内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其四,建立健全党委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党委决策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端,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如果这一决策制度不依法合规,其他决策制度将不可避免流于形式。《决定》第一次在党的全会上明确提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并提出“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这就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体制机制提出了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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