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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保教费标准应提前俩月公示
2014-12-19 10:03:49 青岛日报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取消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的规定,鼓励社会办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幼儿园收费项目。“办法”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根据近年来我市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办法》将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列入幼儿园代收费项目。根据该办法,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确定。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幼儿园代收费项目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坚持自愿原则,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收取。

    为规范和引导幼儿园收费行为,有效维护幼儿家长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调整自秋季入园起执行。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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