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一、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要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摸底、培训、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本区域内企业实施全覆盖、分级分类管控;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等方式,全面彻底排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依法办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设施配置、维护保养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的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善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或者撤销工商登记;对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但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做好电工、电气焊工、制冷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
(五)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除和房屋建筑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未取得土地、规划相关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的专项治理,履行行业(系统)监督检查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行业(系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