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将实行费率浮动,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可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 (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据了解,新办法将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相挂钩。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也就是说,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