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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本质区别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马钟成 2014-11-15 12:04:15 字号:A- A+

    三、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

    马克思曾指出:“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些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西方宪政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被金钱、财团等影响和操纵,成为“金钱的政治”。这种民主本质上是资本的民主,服务于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保障的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比如,美国总统和议会由选举产生,但是选举的基础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寡头所有制之上的,美国的主流政党、媒体、智库及教育和学术机构,都有鲜明的私人资本属性,都由大资产阶级严格控制,这就决定了美国政治选举的整个过程也必然被资本所操纵。由此可见,西方宪政民主所标榜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交换和平衡机制,普通民众难以参与其中,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议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政策短期化、功利化等种种弊端。

    与西方宪政模式不同,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它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政体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体现了我国的国体,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既能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又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选举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通过群众路线,将人民大众组织起来管理国家,则是民主的实质。前者为后者服务,后者决定前者的性质。党将人民大众组织和团结起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管理自己的国家,这就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人民民主。

    四、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上的差异

    在美国宪政制度下,虽然宪法解释权(即“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至关重要,但这一权力却被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所控制。这9个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而非民主选举产生,既不对民众负责,也不受议会控制。他们一般都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著名法学家和律师,少部分则是资深政客。20世纪美国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任纽约州长时,曾在1907年发表过这样的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指责和抱怨更加严重: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美国这些政要精英出于自身利益的抱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美国宪政的真相。美国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由大资产阶级挑选代理人来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主导美国法治如何运行的,其实是大资产阶级的人治和专制。

    无论如何,美国的议会民主性显然要高于联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却有权推翻议会的立法,这显然是一种反民主的制度设计。美国建国者们设计这种所谓独立的司法体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少数资本权贵免受“多数人的暴政”。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承认,按照民主和自由的原则,“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长官的任命,均应来自同一权力源泉——人民”,但是为了防止所谓的“多数人暴政”,他们着重强调“特别是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即组织司法部门时,不能坚持民主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与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审查权被少数垄断寡头的代理人控制不同,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审查权在全国人大,在党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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