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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2014-11-06 09:56:20 青岛日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且逾期不改正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日前,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并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包括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等9大类。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 (含加班费)、劳务费等。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名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信息,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之前,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且逾期未改正的,其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参与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企业90454户、备案职工2031037人;劳动工资网上备案企业43283户、备案职工1866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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