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解读: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9),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解读: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根据现行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