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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来源: 作者: 2014-10-27 21:24:15 字号:A- A+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解读:本条与原法条相比,将封闭、堵塞修改为封闭、封堵。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重要性的认识,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对出口通道的大门加锁或者封闭堵塞出口通道。所谓安全距离,是指达到这个距离要求,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解读:本条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危险作业目录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发布危险作业目录的形式,及时调整危险作业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除爆破、吊装作业外,目前还有一些作业也很危险,如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因此,本条通过授权的方式,其他危险作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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