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本条还对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本条主要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向从业人员予以告知的角度,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解读: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类,如按照人类的生理部位分类、按照健康的原材料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按照用途分类等。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均采用了上述第四种分类方法,即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普通适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在噪音、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佩戴的护耳器、防护眼睛的器具,给高空作业的工人供给的安全带,给从事电器作业的工人供给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