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一是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里讲的依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决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过程。第四款中讲的告知,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仅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不是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与原法条相比,在第二款中增加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删除了原法中“方可任职”的规定,增加了第三款有关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调整为“先岗后证”;三是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
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