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企业2013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各级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截至2014年2月28日,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方法
企业年度报告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企业登录“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青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按系统提示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操作指南》完成身份认证、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四、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真实的,可向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参阅《企业2013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