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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2014-08-05 13:47:50 青岛日报

    驾校培训退费问题一度是学员投诉的热点,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日前联合发布的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望给此类投诉降温。该通知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新变化,对现行的驾培收费政策做了完善与补充,将从2014年8月24日起试行。

    “以往,我市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都有过明确要求。但对一人一车、自主决定学车时间等一些特需培训服务收费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市运管局驾培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对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提出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

    同时,通知对驾校培训退费问题做出了明确要求: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50%。学员中途退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将剩余的培训费退还给学员,办理相关退费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继续培训收费和退费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学员退费过程中以管理费、报名服务费等名义克扣应向学员退还的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收取培训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以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借培训之机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相关费用通过收费转嫁给学员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将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学车辆维修等作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事项进行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向学员发放IC卡以及建立学员档案所需的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等均不得收取费用。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在学车过程中发现驾培机构存在超过浮动幅度收取培训费、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以及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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