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程序上,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6个月以后,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该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等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区域,自8月1号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号止。依照该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 “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 “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