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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试点民间资本管理民间资本管理
2014-07-11 13:56:16 青岛日报

    记者自市金融办获悉,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运行,推动社会融资体系不断完善。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意见提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并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

    意见还规定,民间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原则上不能跨区经营业务

    根据意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所在区(市)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市)经营。对市内六区区域内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经批准可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主发起人持股比例规定的限制。

    意见还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严防风险严禁非法集资

    意见提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在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省级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达到省级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根据意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须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募集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有财产,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

    意见还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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