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发现,尽管同在市北区,但两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却出现了500-1000元/平方米的差别,这让一些申购者直呼“不公平”。这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介绍说,2008年9月1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实施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的模式,其价格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根据每个项目的成本、利润和税金核定;2008年9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统一在原市内四区商品房用地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是根据2007年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基准价格、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确定,并作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通过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竞价进行平衡,在此过程中,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测算,自负盈亏。2008年至2010年,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并完善了原市内四区一级至七级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4533元、4333元、4133元、3933元、3793元、3667元、3557元,并保持稳定至今。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仅仅依靠配建政策已满足不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也难以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筹力度,原四方、李沧区政府分别在辖区内落实了部分土地,用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此出现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和两种价格形式。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日前调整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昨日两部门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根据新政策,同一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同质同价,且各区敲定最高及最低基准价格,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新政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同一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现差异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