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昨日,我省正式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运作机制市场化等,通过创新机制、强化财税支持、发展养老产业、落实税费优惠等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
■破题 营利性机构可注册
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上要创新机制激发活力,首先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其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同时要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应由政府供养的困难老年人和政府向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向社会购买。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目前青岛城区137家养老机构中,民办机构118家,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占城区机构和床位数的86%和76%,民营资本在城区养老机构建设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目前民办养老机构都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政策,但盈利部分不能分红,而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营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民营资本要想兴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目前仍存在“注册难”的问题,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养老服务产业向市场化经济的过渡。而意见的出台,则可以解决这些限制养老产业发展的障碍。
■支持 加大养老机构财政扶持
意见中提出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要实现这一目标,意见明确要求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自2014年起,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自2014年起连续3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同时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