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将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2%的比例设立工伤预防费。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作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我市已于近日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和2014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据悉,工伤预防费是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每年的工伤预防费控制在我市上年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以内,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据实列支。工伤预防费只能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以及与工伤预防相关的课题研究,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