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也意味着新股发行在暂停一年之后将重启。
中国股市设立20余年来,新股发行曾先后采取过行政审批制和核准制,这些发行制度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其最大不足是行政力量对市场干预较多,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完善市场机制,让“三公”精神更好地得到体现,成为市场普遍的期待。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更是让人们对改革的预期进一步升温。从《意见》全文看,此次发行体制改革顺应了市场呼声,体现了告别行政调控的意图,为未来向注册制过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是最适合目前环境的制度安排。
此次改革大大提高了新股发行审核、发行等各环节的透明度,突出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监管部门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的精神贯彻于《意见》的始终。长期以来,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发行环节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市场不公在发行环节就有体现,《意见》抓住定价这一发行中的核心环节,通过各种安排意在消灭备受诟病的股票发行“三高”行为和炒新行为,增强了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的话语权,在配售方面也更多地照顾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意见》还作出了更为合理的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处处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了赔偿机制。减少行政管制的同时,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执法,“重管制、弱监管”将向“弱管制、强监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