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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秀节目:不能想唱就唱

来源:贵州都市报 2013-08-02 12:11:00字号:TT

  《中国梦之声》的选手,因为翻唱了一首《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而收到了版权方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摩登天空)的公函,公函要求《中国梦之声》立刻停止任何形式对《炸鸡》的传播并正式道歉。这道理和汪峰要求旭日阳刚停止演唱《春天里》是一样的。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自办节目可以随意翻唱别人的作品,其实是打了法律擦边球。《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于是,翻唱披上一层“播放已出版作品”的外衣,堂而皇之地进行起来,至于第43条同时要求的“应当支付”报酬,业内人士的说法是,电视台每年通常会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笼统支付一笔费用,在这一年里,就可以随便使用已出版作品了。

  在摩登天空的《炸鸡》走红之前,同属这家音乐公司的《董小姐》因被《快乐男声》选手翻唱而红遍网络,但摩登天空并没有向《快乐男声》发出公函,也许摩登天空收到了湖南卫视经由著作权管理部门转交的版权使用费用,但也给版权保护留下了一个不清不白的空间。

  去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引起音乐人的强烈反对,就表明了创作者的态度——音乐人李广平曾在微博里这样写,“按第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儿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这次摩登天空的做法,代表了许多音乐人的态度:版权作品,得按规矩来。

  规矩怎么定?严格说来,对于商业性质明显、商业收益显著的选秀节目来说,在翻唱任何一首作品前,应完成以下三个步骤:一、找到作品合法的版权拥有者,征得同意,如有修改也需征得同意;二、在使用之前预先支付费用,费用额度可按照作品翻唱后有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协商评估;三、翻唱时限应得到明确授权,包括翻唱场合、演唱次数等,都应该有明文约定。在取得版权方授权之前,一切未经允许的翻唱均可视为侵权行为。

  对于电视台的涉嫌侵权,打官司目前看虽费时费力且所得甚少,无法百分百胜诉,但从长久看,公共平台传播版权作品必然要有详尽的法律条文,详尽到每一种使用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也要有一目了然的认定办法。在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为版权作品提供理想的保护时,只能依靠版权人自己去伸张权利了。(作者 韩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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