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昨日披露,因未按期偿还500万元借款,著名艺人英达被北京龙潭湖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龙潭湖公司要求英达清偿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龙潭湖公司称,2013年1月14日,该公司与英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英达因注册天英影视公司的需要,向该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为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英达必须向龙潭湖公司偿还全部借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龙潭湖公司即将500万元借款一次性汇入英达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是,自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英达未向该公司偿还任何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龙潭湖公司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英达取得提供的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致使本案纠纷发生。对此,英达依法除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