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去年10月13日下午,黄岛区藏南镇高戈庄村负责村内安保的村民丁某,对流浪至该村的精神病男子陈某进行驱逐,未料被对方用砖头打伤头部,后丁某不治身亡。同村村民将陈某控制并报警。陈某被刑拘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司法部门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记者昨天采访获悉,由于陈某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陈某指派了辩护律师。7月1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年。68岁的丁某在黄岛区藏南镇高戈庄村负责治安事宜。 2012年10月13日下午,有村民跟他汇报:一名流浪汉已经在村里逗留很多天了。丁某闻讯前去驱逐,未料惹怒了这名看起来精神并不正常的男子。“精神病青年突然将手中的砖头扔出去,一下子打在他(丁某)的后脑上。”当时目击现场的村民称,流浪汉将丁某打倒在地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再次砸向丁某头部,随后被赶来的村民控制并报警。当年10月22日,丁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原胶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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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依发病程度担责
本案审判长、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黄惠芳介绍,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群众遇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以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黄庭长说。